曝光台丨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布2月14日城区不文明行为
2023-02-14 16:58:51          来源: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编辑:张浩 |          浏览量:168730

流动摊贩于2023年2月14日7点30分左右在连城隧道洞口段占道经营

流动摊贩于2023年2月14日7点50分左右在连城隧道洞口段占道经营

湘UHG911于2023年2月14日9点35分左右在蓝庭国际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粤SU20J1于2023年2月14日9点40分左右在蓝庭国际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粤AF98775于2023年2月14日10点左右在新汽车站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湘UY8004于2023年2月14日10点10左右在蓝庭国际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湘UDY718于2023年2月14日10点20左右在蓝庭国际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湘UBV715于2023年2月14日10点22分左右在太阳城大市场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流动摊贩于2023年2月14日14点40分左右在沿河南路段占道经营

流动摊贩于2023年2月14日14点45分左右在法院对面路段占道经营

流动摊贩于2023年2月14日15点15分左右在高铁站入口路段占道经营


普法时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张浩

来源: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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